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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三原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陕AB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至1386KM+724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陕Hx号轻型货车相撞,致陕Hx号车驾驶人林珑、乘车人徐会芳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杨某乙受伤。杨某乙受伤后,经在商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经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商州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违反&x;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侦查中,车主已一次性赔偿了死者林珑、徐会芳亲属经济损失x元,赔偿了伤者杨某乙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笔录,死亡注销证明书,诊断证明书,车辆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的肇事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且其认罪态度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x;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雷建荣

审判员井养武

人民陪审员李某池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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