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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张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因婚后感情不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原告崔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补偿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7月19日前支付;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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