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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辛明平,上海市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

原告李××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向其借款25万元,约定当年9月27日归还。期至被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7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25万元,于2007年9月27日前归还。因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管丽萍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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