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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

被告唐某。

原告袁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唐某。婚后,原告发觉因原、被告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经常打原告。被告脾气暴躁,原告无安全感,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某住房共同财产,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

被告唐某辩称,婚姻情况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无根本性矛盾。主要是经济上问题,双方都有误解,另考虑到孩子和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唐某。婚前和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故发生矛盾。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风雨几十年,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基础应较好。原、被告现为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产生分歧,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从珍惜家庭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袁某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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