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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郴州分公司与郴州XX修理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

被告郴州XX修理厂,住所湖南省郴州市七里大道五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郴州XX修理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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