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
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郭某诉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销被告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郭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沈涛
书记员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