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
被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诉被执行人石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于2011年4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7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石某所有的预售证号为(略),位于西安市X区X路某号(公园天下)第某幢X单元X层x、x号两处房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龙伟员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