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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洪江区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系洪江市康复医院院长,现无职业,住(略)。

监护人杨某某(系原告姨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民医院退休医师,住怀化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鹤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洪江区中医院,地址在洪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邱剑,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洪江区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长钟鸣

审判员刘志刚

人民陪审员段文峰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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