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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风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1日晚1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市紫薇大道中段某“秋凤保健”门市内,为被害人兰某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造成兰某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系因丙泊酚和芬太尼引起的呼吸和心血管系统功能抑制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被告人段某某对兰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晚1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市紫薇大道园南路中段某“秋凤保健”门市内,为被害人兰某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造成兰某某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系因丙泊酚和芬太尼引起的呼吸和心血管系统功能抑制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被告人段某某对兰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段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1月31日晚18时许,其一人在其开办的文峰区X路“秋凤保健”门市上时,兰某某和一男一女共三人到其门市要求做无痛人流手术,其先给兰某某挂了一瓶x的盐水,又给盐水里注射了10ML丙泊酚注射液、0.2ML芬太尼注射液,药效上来后其给兰某某做了人流手术,术后其见兰某某嘴片发紫,血压不正常,即给兰某某做人工呼吸和胸部按摩,掐兰某某的人中,在“120”来之前兰某某就没有呼吸和心跳了。

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31日晚17点多,其和李某某、兰某某一起开车去了园南路一个叫“秋凤保健”的诊所,诊所里只有一个中年女医生,兰某某跟那个女医生进里间看病,李某某出去打电话,其在外间看电视,等兰某某出来。过了有二十分钟,听见里间有人叫,其就敲里间门,那个女医生开的门,其见兰某某躺在里间的一张床上,脸色嘴唇黑青,那个女医生用手掐兰某某的人中,其叫李某某,李某某进来一看情况不好就用手机打了“120”,“120”医生到后抢救了半小时没抢救过来。

证人兰某某的男朋友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31日下午,其和宋某某、兰某某一起到园南路的“秋凤保健”诊所去给兰某某做人流手术,到了诊所见到前几天给兰某某做B超的那个中年女医生,兰某某和那个中年女医生进里间做手术,宋某某在诊所外间,其在诊所外的汽车上。过了约半小时,宋某某叫其说兰某某快不行了,其跑进诊所里间,见兰某某躺在一张床上脸色发青,那个女医生用手打兰某某的脸想叫醒她,其一看情况紧急就拨打了“120”,“120”到后抢救了半小时,没抢救过来。

证人梁某证言证实,其接宋某某电话到“秋凤保健”诊所后,见兰某某脸色都黑了,已经不中了,觉得事情比较大就打“110”报了警。

证人“120”医生赵某某证言证实,其接“120”指令到“秋凤保健”门市后,见兰某某平卧在门市里间的手术床上,口唇面色紫绀,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立即抢救30分钟,病人仍是无呼吸心跳,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那个女医生说兰某某来做人流手术,她用了麻醉药后,这个病人就叫不醒了。

6、有安阳卫校法医临床鉴定所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兰某某系因丙泊酚和芬太尼引起的呼吸和心血管系统功能抑制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段某某对兰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7、有公安机关出警经过、解剖尸体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秋凤保健”未办理执照情况说明、安阳市文峰区卫生局段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秋凤保健”不属医疗机构的证明、询问笔录、照片、段某某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急救站出诊记录、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款收条等证据在卷相印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造成被害人兰某某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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