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朱德庸,沈阳大东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0年3月26日对上诉人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德庸,被上诉人沈阳大东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辽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原裁定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x元由上诉人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1.25元由上诉人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助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