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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土家族,住(略)。

被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土家族,住(略)。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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