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略),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公安局看守所。
河南省新乡X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二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杀人”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某梅
代理审判员刘红珍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