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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陈权,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1日,原告与房屋所有人宁泽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宁泽华将位于铁东区X街兆成大厦东北角一、二层门市房350平方米出租给原告使用,合同期限5年,同时约定原告可以在承租期限内将第二层转租给第三方。2007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该房屋第二层180平转租给被告,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从该房屋搬出并未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拖欠租金未果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租金x元;3、判令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房屋能够再次转租之日期间的租金损失;4、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租金和租金损失的利息;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雷某在调解书生效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二、原告王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追究被告雷某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健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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