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理人: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07年11月29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双方共有的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房屋赠与婚生子女邹某甲,并约定被告暂住此房2年。现被告两年暂住期限已过,但被告未将此房倒出。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将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房屋返还原告邹某甲。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邹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健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人民陪审员张文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