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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倪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本案被害人。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经济损失x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高源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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