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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刘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5月6日在原告所属的中沙信用社立据借款x元。借款期满后,经原告派员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偿付利息28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愿意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x元,月利率为8.1375‰,到期日期为2010年5月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仅偿还了298.38元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某、熊某某在2010年7月27日前偿还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x元及利息2800元。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74元,被告刘某某、熊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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