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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系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了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某向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1617元;

二、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博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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