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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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9年7月21日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9年7月29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男,河南陈某律师某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连霞、王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担任淮阳冯塘供销社副主任兼会计的便利,在本社大院(属国有划拨土地)开发供销商贸城期间,擅自将收取的冯塘供销商贸城购房款30万元,以其个人股金的名义,存到淮阳县白楼信用社,定期一年,到期后30万元本金用于单位建房,将利息6048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潘某某辩称,我的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30万元以股金的方式存入我不知道,手续也不是我办的。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其理由是:一、潘某某所在的冯塘供销社是集体企业性质,县社淮供字第(2004)X号任免通知因冯塘供销社的特殊情况没有宣布实施,故从潘某某的身份来看,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二、被告人潘某某于2000年4月份任冯塘供销社会计至今,即便是工会主席或是副主任均与其管理、经手现金没有联系,管理存款不是在利用工会主席或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三、被告人潘某某客观方面没有实施擅自(私自)挪用所管理的资金的行为,将50万元存入白楼信用社用于顶副主任兼主管会计师某某儿媳妇的存款任务是由师某某提出,并向主任耿保亮及其他副主任均同意后由潘某某和师某某一起去办理的活期存款。四、潘某某主观上没有为谋取营利而挪用的故意。存款到白楼信用社和30万元的存款转入股金不是出于潘某某的本意。五、本案虽然造成由潘某某经手管理的6048元的利息找不到下落的结果,也只能认定是潘某某占有或侵吞使用。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所在单位冯塘供销社在本社院内(属国有划拨土地)开发供销商贸城期间,冯塘供销社副主任兼主管会计师某某找到潘某某让其给儿媳贾永霞顶存款任务,取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被告人潘某某与师某某一起将其负责管理的冯塘供销商贸城购房款50万元存入白楼信用社。后其中的30万元,师某某又给潘某某要走存折和密码,由贾永霞以潘某某个人股金的名义进行了转存,到期后,潘某某将30万元本金用于单位建房,利息756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在2007年2月份,我们准备在供销社大院内建商贸城。经过县社批准后,供销社提供地皮,职工集资建房,第一批收了170万左右,大部分以耿保亮和我的名义存到冯塘信用社和营业所。2007年2月底,当时冯塘供销社监事会主任、主管会计师xx给我说:他儿媳妇贾xx在白楼信用社,有储蓄任务,看看钱能不能存到白楼信用社,顶贾xx的任务。我说:得问耿保亮。具体师xx给耿保亮怎么说的我不知道。后来耿xx给我说:师xx说让往白楼信用社存点钱,怎么办我说:存活期的也不碍事,能通存通兑。第一次我和耿保亮、师xx一块到白楼信用社存的钱,以我的名字在白楼信用社办的活期存折,存上20万元。没隔几天,第二次师xx给我说还得再存点,这次我和师某某一块到西关农行,在那从我的农行银行卡上,往白楼信用社转存了30万元。又隔两、三天,师xx说贾xx得把那个活期存折拿过去让领导看看,才能顶任务。我把在白楼信用社办的活期存折给师xx了。到第二天上午,他打电话问存折密码,说存活期的不能顶任务,得存成定期的。我问他:这个钱随时都可能用,你给耿保亮说没有师xx说:你不用管了。我把存折的密码告诉了他,具体他咋办的我不知道。过有两三天,他又叫我到他的门市部,说贾xx回来了,把折子拿回来了。我一看活期存折上还剩20万元,另外有一个30万元的股金证。我当时说:听说信用社的股金不稳当,你给耿xx说没有他说:咋不稳当啊,贾xx在那上班哩,没啥事,回来我给耿保亮说。他把存折和股金证都给我了。股金是2008年3月1日到期,我是3月X号一个人去的白楼信用社。到那以后我找到贾xx,我去之前师xx给她打过电话了,贾xx在那等着,我把股金证交给贾xx,我就在白楼信用社大厅里等着,手续都是贾xx在柜台里面帮我办的,办好手续,当场把30万元本金和利息6048元都给我了。这次取款的手续都是她们在柜台里面办好的,没有让我签字,可能谁在柜台里面替我签了。当时这30万元我支付给朱汝学工程款了,6048元利息我当时就给耿保亮说了,耿保亮说等回来给师xx商量一下,到最后我们三个人发出差补助了。因为我们供销社领导班子五个人哩,怕陈xx、牛xx知道,所以这6048元的利息也没有入帐,发钱时也没有打条,耿保亮和师xx每人2000元,剩下的都是我的。但他们不承认我也没办法,我也没有什么证据。当时往白楼存款时是耿保亮同意的,具体怎么存他没说。后来存成股金,师xx说给耿保亮说了,具体说没有我也不知道。2、证人师xx(淮阳县X乡供销社原副主任兼主管会计)证言:我任冯塘乡供销社副主任期间,班子成员主任是耿保亮,副主任是陈xx、牛xx和我,现金会计是潘某某兼工会主席。因为我儿媳妇贾x在白楼信用社工作,有储蓄任务。2007年2月,当时冯塘供销社准备盖商贸城,收到的有集资建房款,我就给潘某某说看看钱能不能存到白楼信用社,顶贾xx的任务。潘某某说:得问耿x。后来我给耿xx、牛xx都说了,第一次我和潘某某一块到白楼信用社存的钱,以潘某某的名字在白楼信用社办的活期存折,存了20万元。隔几天,我给潘某某说还得再存点,这次是我和潘某某一块到西关农行办的,在那从潘某某的农行银行卡上,往白楼信用社转存30万元。又过了两三天,我找潘某某说:贾xx说得把那个活期存折拿过去让领导看看,才能顶任务。潘某某把在白楼信用社办的活期存折交给我了。第二天,我到淮阳把存折交给贾xx,贾xx说存成活期的不能顶任务,存成定期的才能顶任务。我给潘某某打电话,问存折密码,我说:存活期的不能顶任务,得存成定期的。潘某某说,这个钱随时都可能用,你给耿保亮说没有,我说:存成定期的随时也可以取,只不过是活期利息,其他的你不用管了。潘某某把存折密码告诉我以后,我就把存折交给贾xx了。办理定期存款的手续都是贾xx办理的。过了两天,贾xx回来把潘某某的存折和一本股金证交给了我,我当天就把存折和股金证都交给潘某某了,从那以后在白楼信用社存款的事我就没再问过。30万元存款到期之后是什么时间取的我不知道,是潘某某支取的。应该有利息,利息是如何处理的我不知道。我没有得到这个利息,2008年以来我没有到潘某某那里领过出差补助,如果领过得有手续。3、证人贾xx证言:2007年我在白楼信用社工作期间,因为有储蓄任务,我公公师xx(冯塘供销社工作)给我拉的有潘某某的存款x元,以股金的形势存到白楼信用社,算我的储蓄任务。一年以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公公师xx领着潘某某来取的这x元的股金,当时没有取走,直接转存到存折上了,存折上还是潘某某的名字。这笔x元的股金是定期一年的利息。当时的利率是2.52%,一年的利息应该是7560元。这个7560元利息当时就交给潘某某了。经我辨认的白楼信用社股金证,姓名:潘某某,2007年3月1日,存入x元,就是当时潘某某在白楼信用社存入股金x元的股金证,该证右下写有我的名字,证明顶我的储蓄任务。2008年3月3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方传票,帐号:x,名称:潘某某,金额:x元,这是潘某某支取x元股金的记帐票据,上面有我和潘某某的签名。我签名是因为这笔款是我拉回来的,按要求需要我的签名,这是我本人的签名。潘某某是支取人的签名,这是他本人签的。2008年3月3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方传票,帐号:x,名称:潘某某,应付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金额:7560元,是当时应支付给潘某某x元股金的利息7560元,上面也有我和潘某某的签名,我的签名是我签的,潘某某的签名是他本人签的。利息当时潘某某拿走了,x元本金当时就在白楼信用社转存为一个x元的活期存折,户名还是潘某某。4、证人朱xx证言。2006年年底,我听说冯塘供销社准备盖商城,一直到2007年5月份我以淮阳县建筑公司的名义中的标,与冯塘供销社签订了合同后,2007年6月开始动工,2008年年底竣工。总价值190多万元,现在已经付给我190万元了,还欠我几万块钱。5、书证。(1)、户籍证明:潘某某,男,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2)、冯塘供销社任职证明。潘某某于2000年4月任冯塘供销社会计至今。(3)、淮阳县供销社证明。潘某某于2000年2月份任淮阳县冯塘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4)、淮阳县供销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淮阳县供销合作社任免通知淮供人字(2004)X号。聘任潘某某同志为淮阳县冯塘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解聘其淮阳县冯塘供销社工会主席职务。(6)、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执。(7)、白楼信用社现金收入传票30万元。(8)、淮阳县白楼信用社股金证姓名潘某某经手人贾永霞。(9)、淮阳县白楼信用社股金利息传票。x%、淮阳县白楼信用社股金转活期2008.3.3潘某某、贾永霞。x%、淮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淮发改字【2007】X号关于冯塘供销社商贸城建设的批复。同意冯塘供销社建设冯塘供销社商贸城。x%、冯塘供销社国有土地使用证。

辩护人庭审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证人耿xx证言。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师x见我说:他儿媳在白楼信用社上班,单位有拉存款任务,也没有公共账户,把这批集资款存哪都是存,存白楼顶个任务。潘某某也见我说过这事,我当时说,不碍事。具体他们咋办的,办多少,我不知道了。2、证人师xx证言。淮阳县供销社淮供(2004)X号任免通知没有在供销社宣布。3、证人陈x(冯塘供销社副主任)证言。2007年我们冯塘供销社集资建房期间,供销社另一位副主任师x找到我说他儿媳在白楼信用社需要拉存款顶任务,想让用我们收的建房集资款顶任务,他说给班子成员都说说,我觉得存到哪里都一样,当时同意了这件事,至于他们咋办的手续不清楚。我们供销社主任耿保亮、副主任师xx、牛xx、还有我,潘某某是工会主席兼现金会计。淮供人字第(2004)X号任免通知,这份文件没有见过,也没有给我们宣布,我们不知道。4、证人牛xx(冯塘供销社副主任)证言。我们冯塘供销社集资建商贸城之后,供销社另外一位副主任师xx找我说,他儿媳在白楼信用社上班需要拉存款顶任务,想用我们集资的款给她顶些任务,我当时认为存哪都是存,给他媳妇顶任务也是存在银行,只要不耽误建房用也没有啥事,就表示同意了,至于谁去办的,咋办的我没有过问。潘某某在我单位任开始他就是现金会计,后来他又当工会主席,从那以后没有动过班子。淮供人字第(2004)X号任免通知,这份文件没有见过,也没有给我们宣布过。5、书证。淮阳县供销合作社委员会证明。关于(2004)X号任免通知有关情况的说明:2004年初,为加强基础组织建设,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县社党委对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充实、调整。打印了淮阳县供销社任免通知淮供字第(2004)X号文件,由于该社不稳定,根据该社实际情况,经原县社党委研究决定,对冯塘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不再宣布。

本院认为,2007年,淮阳县冯塘供销社经县供销社和淮阳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在冯塘供销社院内(属国有划拨土地)开发供销商贸城,被告人潘某某将其负责管理的的冯塘供销商贸城购房款30万元以股金方式取得的7560元利息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依法不能成立。其理由是:一、被告人潘某某与副主任兼主管会计师xx一起先后将50万元存入白楼信用社是为了给师xx的儿媳贾xx顶存款任务,师xx给班子成员都打了招呼。虽没有进行正式的集体研究,但潘某某和耿保亮进行了沟通,其他班子成员都表示同意。后来将30万元活期存款转成股金,潘某某事前并不知道,转成股金后,师xx将股金本交给潘某某时,其才知道30万元以股金的方式转存。故从主观上被告人潘某某不具有挪用30万元进行营利的故意,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证人师某某的证言均可证实。二、本案中的30万元以股金方式存入白楼信用社并不是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三、淮阳县供销合作社委员会关于(2004)X号任免通知有关情况的证明:证实淮阳县供销社任免通知淮供字第(2004)X号,由于该社不稳定,根据该社实际情况,经原县社党委研究决定,对冯塘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没有宣布。结合证人陈某某、牛某某证言均没有看到过淮阳县供销社任免通知淮供字第(2004)X号文件,也没有向冯塘供销社宣布过。故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合法的取得冯塘供销社副主任的职务,不具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主体身份。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潘某某的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辩护理由正当,与法有据,予以采纳。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中共淮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与本案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潘某某已主动退还赃款7560元,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迟俊英

审判员:刘山脉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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