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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范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祝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祝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1日23时某,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祝某某和其同学王雅琦酒后,徐某某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工业大学东门中信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因ATM机故障没有取出钱,后赵某某、范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祝某某共同对该ATM机拳打、脚踢,并用石块砸,造成该ATM机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祝某某供述、证人张××、王××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发票、收费服务费用表、赔偿协议等书证,物证有被损坏取款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祝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时某某、徐某某、祝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祝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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