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某某公司工人,住(略)。
被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株洲市某某厂工人,住(略)。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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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