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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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买提·X。因本案于200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买提·X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买买提·X及翻译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买买提·X窜至本市X路X路附近,趁被害人吴X不备,窃得其左侧裤袋内的索尼爱立信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5元)。其在逃逸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买买提·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吴X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徐X、叶X、刘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和被告人买买提·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买买提·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买买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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