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班中敏贩卖毒品罪一案,经审查,被告人班中敏在法定审查期限内未能到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告人班中敏犯贩卖毒品一案退回你院。
附: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5份、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一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