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常德市联通公司干部,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7年8月7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息3分,按月付息,借款期限1年。逾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朱某某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田某某于2010年1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减交860元,实收129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伍洲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