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曹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女。

曹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葫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3日,曹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诉讼、仲裁代理合同关系错误;2、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收费标准符合《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3、原审认为委托书约定不明以及申请再审人的代理行为不是法律服务所的委托行为错误。

被申请人张某某、杨某某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一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曹某某虽然具有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和执业资格,但其与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并未体现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和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和收取代理费等内容,故曹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二被申请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收取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曹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云波

代理审判员丁海

代理审判员谭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