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系传销组织成员,为发展人员,被告人邢某于2010年12月23日以介绍工作为由,将其朋友宋XX(男,19岁)骗至本市X区X街道办事处肖里村X号的传销窝点。被告人邢某将被害人宋XX手机等物品扣押,并伙同其他成员对宋进行看管,使其无法逃离。2010年12月28日11时,被害人宋XX在外出听课返回传销窝点途中,适逢民警在未央区X村工业园一号路附近巡逻遂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其陈述、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为使被害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而伙同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邢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