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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志群,株洲市荷塘区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08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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