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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仝某某为向以前干活时的老板王某兴讨要工钱,商量好把当时的工地负责人王某某拉到新乡,迫使王某兴还钱。2009年9月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X街交叉口路北的花坛旁拦住王某某,对王某某殴打后强行将其带至郑东新区白庄社区X号楼X单元吉祥旅社X房间。黄某乙、高某某、仝某某陆续赶到吉祥旅社后,在该旅社房间内多次对王某某威胁、殴打。当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黄某乙、高某某、仝某某等人一起用一辆昌河面包车把王某某胁迫至新乡市X乡县,控制其到2009年9月8日下午两点多。整个过程中,王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28个小时左右,且在此期间被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仝某某、高某某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黄某乙为索取债务而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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