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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X诉被告毛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新XX四队周家宅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X宅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1年自行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毛XX,2008年5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X与被告毛XX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女毛XX随原告秦X共同生活,被告毛XX自2010年10月起按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毛XX年满18周岁止;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50元,由原告秦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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