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07年7月24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江××于2005年下半年,与魏×(另处)结伙,经预谋后,由江××利用伪造的《上海电信公司、联想(上海)有限公司宽带优惠活动--免费安装宽带接入业务凭证》(以下简称免费凭证)及魏×提供的有关ADSL宽带用户安装申请资料等材料,通过上海电信有限公司职工陈×至该公司武宁路营业室、共和新路营业室,在未实际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先后骗装宽带70根。嗣后,魏×通过陈×君(已死亡)、徐×等人(另处)向上述ADSL宽带的实际使用用户收取人民币4万元,与江××分赃(江××将分得赃款中的21,000元分给陈×)。
案发后,被告人江××和陈×已将诈骗所得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职工高××的陈述笔录,证人陈×、余×、徐×、陈×君、夏××等人的证言,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保卫处、上海市电信公司西区电信局保卫科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获伪造的《上海电信公司、联想(上海)有限公司宽带优惠活动--免费安装宽带接入业务凭证》、陈×所写的3张收据,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上海电信公司账务中心、联想(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江××交代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金伟
书记员秦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