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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诉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男,1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务农,住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

被告彭×,女,1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务农,住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

原告毛×诉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5月26日,原告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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