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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男,×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湖南省株洲市×修理厂职工,住该厂宿舍×号。

委托代理人凌×,株洲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女,×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中国银行株洲市×支行员工。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吴×诉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3月24日,原告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宏亮负担。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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