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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某,男。

王某某与何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阜审民终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4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采纳我提供的证据,歪曲事实,违法办案。何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影响我的生产、生活,破坏村X路交通规划。我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八)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法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何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何某某争议的墙是1980年何某某建房同时建造的,并使用至今。该墙距王某某家南门约5米多宽,1978年王某某建房后一直走北门,1992年才改走南门。此墙经乡、村部门证实系历史老墙,不属欺街占道,故原审对王某某要求将该墙扒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某某主张该墙影响通行,破坏村X路交通规划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郝智贤

代理审判员闫劲松

代理审判员刘少方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孙国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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