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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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某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某,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水某某及其辩护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9年3、4月份,被告人水某某为一个自称“白曲洛”(另案处理)的妇女介绍对象,后经魏××(另案处理)联系介绍,将“白曲洛”介绍给卢氏县X镇居民王××,在介绍过程中,被告人水某某冒充“白曲洛”的表哥,向王××作虚假介绍,骗取王××信任,索取王×ד财礼钱”x元,后“白曲洛”在与王××去领取结婚证的途中逃跑。被告人水某某取得现金1800元,“白曲洛”取得现金x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水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水某某系偶犯,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3、4月份,陕西省柴阳县X镇农民雷××将一个自称“白曲洛”(另案处理)的四川省金阳县女青年带到被告人水某某家,让帮忙找对象,后被告人水某某邻居魏××(另案处理)将谎称为“白曲洛”的四川省金阳县女青年介绍给卢氏县X镇X村北头组农民王××作对象,为骗取钱财,被告人水某某谎称是“白曲洛”的表哥,骗取王××信任,并伙同魏××、“白曲洛”向王××索取“彩礼钱”x元,后“白曲洛”在与王××去领取结婚证的途中逃跑。被告人水某某得现金1800元,“白曲洛”得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他和金××是亲戚关系。他妈托金××帮忙给他说个媳妇。后金××联系到郭××,郭××帮忙打听到一个头,因他家里修房子,就让他兄弟郭××带着去陕西省土桥镇找魏××,之后魏××领他到土桥镇的一个旅社里见了“白曲洛”,魏××给他介绍了“白曲洛”的家庭情况,并说“白曲洛”现在住在表姐夫水某某家,如果他们见面后愿意,水某某可以当家定下这门亲事,之后第二天,他们就去了水某某家,水某某也给他绍了“白曲洛”的情况,并说他是“白曲洛”的表姐夫,“白曲洛”的婚事他可以当家作主,介绍的情况和魏××说的一样,彩财礼的事也是水某某,他开始要x元,金××和他说太高了,后来就谈到了x元,谈事时“白曲洛”和魏××都在场。在陕西土桥镇的邮政储蓄所给白的卡上打了两万元,后来在卢氏又给她提供的户名为“比么子都”的卡上打了1万元,她和水某某都说“比么子都”是她姐夫,说没问题的,谁知这三万元打上后,第二天下午她就跑了。他们在农历3月1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3月13日她跑了。

2、证人王××(被害人父亲)证明:他和金××是儿女亲家关系。他和王××、金××三人一起到甘肃省灵台县X乡找郭××,郭××又联系魏××,魏××说他那里有一个四川女娃,当时他去灵台取钱,郭××、金××、王××他们三人一块去的,第二天他和郭××一起到旬邑县,他到那里金××、王××已把介绍对象事定了,礼钱是x元,谢媒钱4500元,礼钱x元当时给卡上打了x元,剩余零头1800元还有媒钱4500元一起给金××,当天他和白××、水某某、王××、金××就回卢氏了。

3、证人郭××(甘肃省灵石县X镇X村北沟村民)证明:魏××给他打电话说他那里有一个女的,手续齐全,需要找一个对象,正好河南的金××(通过小虎认识的)就来找他给他领的一个男的介绍对象,他就给他们联系介绍了,总共花了4万多元,他分了1千元钱,小虎分了四百元,他弟郭××分了1千元。

4、证人郭××(甘肃省灵台县X镇X村北沟村民)

证明:2009年2、3月份左右,河南卢氏一个姓金的老头领着一个年轻娃子找到他哥郭××让帮忙找对象,因他哥以前认识魏××,好像那个人以前给他哥打过电话说当地有一个女的要找家,他哥就给魏××联系,后因他哥正在修房子,就让他带着男方和姓金的老头先去找魏××,在土桥镇街上和魏××及那个女的见面,见面后男女双方都表示满意,到第二天上午,魏××和那个女的一块接他们到女的表姐夫家,后来就说财礼钱了,说到x元,当天晚上,他哥和男方他爸也到了土桥镇,然后姓魏的让男方给他掏了4500元谢媒费,姓魏的把钱分了,分给他1000元,他哥1000元,姓金的1000元,另外给一个姓孙的分400元交给他哥让捎过去,剩下的1100元在魏××处,他们就是想着把这个婚事说成后挣一点说媒费,其他没有什么想法,也没有在一起商量过啥。

5、证人金××(河南省卢氏县X镇X路X村民)证明:2009年农历3月6日,他和王××父子三人一起到旬邑县X镇一旅社,经过孙××联系到郭××,郭××到旅社后说有一个女的,第二天可以见面,到3月7日下午,与那个女的“白曲洛”见面后,3月9日,王××给“白曲洛”x元(给水某某了1800元),水某某、“白曲洛”和他们三个人一起到卢氏县,3月10日王××又给“白曲洛”的卡上打了x元。“白曲洛”说水某某是他表姐夫。水某某在3月15日给王××打了一张欠条x元,他还在条上签字。

6、证人雷××(陕西省柴阳县X镇X村民)证明:2009年二月份他和“白曲洛”一起到水某某家停有半个多月后,他就走了,“白曲洛”还在水某某家,让水某某给“白曲洛”介绍对象。后来水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给白××介绍了一个对象是河南的,后来“白曲洛”跑了。他是文盲又不识字,据“白曲洛”说她是四川人,听说带有身份证、户口本,他从水某某家走后一直没和“白曲洛”联系过。

7、证人第××(被告人水某某的母亲)证明:2009年农历二月份,雷××领一个女子到他家,要给这个女的找对象,在她家住了一个多月也没找成对象,雷明安就一个人走了,那个女的说她叫“白曲洛”,是四川人,带有户口本和身份证,“白曲洛”又在她家住了一个月多一点,过了几天,她领了魏××和几个河南人来,这次回来是让建勤哥送她,让她和水某某一块到土桥镇去,“白曲洛”让河南人给他儿子1800元,说是在她们家住两个月的吃住费用,她孩子把1800元给她后,她就回家了,水某某和“白曲洛”到河南去了。

8、证人魏××((略)排厦乡村民)证明:2009年4月份,她得知四川籍女青年“白曲洛”想找对象,而河南籍一个小伙子王××也想找对象,于是通过她从中联系,男女双方在(略)土桥镇西苑饭店见了面,见面之后,“白曲洛”说要回去和水某人商量一下,第二天,“白曲洛”亲自过来带她、郭××、金××、王××四个人到水某某家,水某某说“白曲洛”是她表妹,婚事他可以做主,后来彩礼谈到x元。说好后,水某某、“白曲洛”、王月峰及其父亲四人去土桥镇邮政储蓄所办银行卡,王××向“白曲洛”卡上打2万元,剩下的1万元等到河南他俩办完婚事后再打到“白曲洛”办的银行卡上,当天,王××给水某某1800元现金。又给了金××等人谢媒费4500元,她分得1100元,因为彩礼钱还缺1万元钱,水某某担心“白曲洛”和王××到河南后不给这1万元,就让王××打了张欠条,后他又让水某某写了一张收到王××彩礼的收条,收条由她拿着。之后水某某就带着“白曲洛”去河南结婚了,过了四五天,金××打电话说白曲洛走了,不见了。水某某冒充“白曲洛”表哥的事她知道是假的,她想水某某目的可能是让男方更相信他。

9、书证、物证。

(1)旬邑县公安局土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09年6月25日18时10分,水某某在其家中被旬邑县公安局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2)收条一张证明:2009年4月3日,水某某收到王××与白××彩礼钱x元(欠x元整)。

(3)邮政储蓄汇款收据一张证明:2009年4月7日王××在卢氏县官道口邮政储蓄所往帐户名为比么子都的账号上汇款x元。

10、被告人水某某供述:他冒充“白曲洛”的表哥,以“白曲洛”娘家人的身份去王××家,到卢氏县参加婚礼,让王××把钱打到银行卡上就没事了。在去卢氏县之前,王××给了他1800元,还分两次往名字叫“比么子都”的邮政储蓄卡上共打了3万元,后“白曲洛”跑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水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被告人水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贺留成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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