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博东,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盛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上诉人柳州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9)城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琪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文泉、王钢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温清华担任记录。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写明的被告名称系柳州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而本案的上诉人在工商局登记、公章中的名称均为柳州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9)城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3元(上诉人柳州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退回给上诉人柳州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覃琪蓉
审判员朱文泉
审判员王钢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温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