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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夏某与被申诉人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诉人夏某与被申诉人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某不服,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0年8月16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交由中方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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