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某,原告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长喻虹钧
人民陪审员舒文绍
人民陪审员何仲勇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