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1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的父母系邻里关系。2009年12月15日晚19时30分,原告张某某回家刚进屋关上门,就听见有人在外面高声大骂,骂人的就是被告,于是原告开门想问个明白,被告就冲进原告家将原告打倒在地,导致原告受轻微伤。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

被告蒋某某辩称:因为走廊阁楼的事情,原告与被告之间有些许矛盾,但被告认为没有殴打原告,愿意与原告友好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的父母系邻里关系。2009年12月15日晚19时30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因邻里矛盾发生冲突,导致原告张某某受轻微伤。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双方友好协商,由被告蒋某某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等共计800元整;

二、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原共用的走廊上的阁楼,原告张某某自愿由被告蒋某某一家单独使用或由被告蒋某某拆除;

三、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均承诺以后邻里之间友好相处。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