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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曾xx、肖xx、文xx、文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曹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xx,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欧xx,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肖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村xx号。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组xxx号。

被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x村X组xxx号。

被告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乡xx村X组xx号7。

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曾xx、肖xx、文xx、文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xx下欠原告贷款本金22886.06元及利息1082.35元,两项合计23968.41元属实。由被告肖社凤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嘉禾县支行负担。

三、本案另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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