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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1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县人,株洲硬质合金有限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马某某,女,1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县人,株洲冶炼厂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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