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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秋生与被上诉人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秋生、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吴秋生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吴秋生于2010年3月13日前支付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5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株洲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吴秋生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韦曼辉

代理审判员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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