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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户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户某某在清丰县中医院,将停放在住院楼一楼楼道东口南侧的一辆红色长铃牌三轮摩托车撬开,后被当场抓获,摩托车价值3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徐某某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户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户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丽红

审判员库锁庆

代理审判员韩清蓉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林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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