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X乡X村鲍楼。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月21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1月30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涛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涛及其辩护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方涛伙同鲍艳东(已判刑)、鲍见林、代存奎(另案处理)四人在葛店二中附近对彭XX和潘XX实施抢劫,劫得一部手机(价值980元)和500元现金,后方涛、鲍见林、代存奎逃窜,鲍艳东被当场抓获。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方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涛辩称:我没有指使他们抢劫,也没有动手打人,我不应是主犯。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方涛事先没有预谋,没有具体的分工,没有组织、指挥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时是临时起意,不应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方涛伙同鲍艳东(已判刑)、鲍见林、代存奎(另案处理)四人在葛店二中附近对彭小勇和潘红剀实施抢劫,劫得一部手机(价值980元)和500元现金,后方涛、鲍见林、代存奎逃窜,鲍艳东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方涛供述证实,2007年12月18日我们四个人走到二中西边时碰到有两个年青人,鲍见林说,那边过来二个人,让代存奎和鲍艳东先过去看一看,代存奎和鲍艳东就过去了。鲍见林跟着去的,我在后边解手,代存奎喊我时,我到跟前,代存奎和鲍艳东捺一个人,鲍见林捺一个人。鲍见林先跺那个人一脚。后来,鲍见林把他捺倒在墙跟处,鲍见林朝他身上打的。当时天很黑,我到现场比较晚。他们抢对方的东西没有我不知道。2、同伙人鲍艳东供述证实,2007年12月18日下午三、四点时,我和同村方涛、代学锋、鲍见林四个人来葛店中青网吧上网,到五点多时我们上完网回家,到六点钟左右时,天已经黑下来了,我们四个走到葛店二中西边面粉厂旁边时,后边来了两个十六、七岁的小孩,有一个还抽着烟,这时方涛对我和代学锋说:“你俩先拦着那俩人,然后我俩再过去,咱们挤他们的钱。”于是我和代学锋就跑过去拦那两个人,代学锋在前面,我在后面,中间隔了有五、六米,我听见代学锋对那两个人说:“把钱拿出来!”其他的我没听见说什么,代学锋就开始动手打人,紧接着方涛和鲍见林也过来了,我和代学锋打那个上身穿褂子的人,方涛和鲍见林打那个上身穿袄的人,代学锋揪着那个人的头发把那人摁倒在地,然后用脚跺的,我上去摁住那个人,代学锋上去掏的,掏的什么东西我没看见,他装自己裤兜里了,过了有十来分钟,从南边小路上来了两个人,正好认识被抢的这两个人,被抢的这两个人就喊那两个人帮忙,后来他们四个又和我们四个打开了,打了有一、两分钟,方涛、代学锋、鲍见林三个跑掉了,我被那四个人摁住了。3、受害人潘XX的陈述证实,我今天来派出所报案要反映的是我被别人抢啦!今天下午17点左右,在葛店二中门口西150米处被四个陌生人抢的,我的一部“中兴”牌手机被抢啦!今天下午17点50左右,我和我们村X村民彭金勇一起到葛店二中西边的一个馍店去买馍,当走到葛店二中西150米处,碰见了四个陌生的年轻人,他们四个拦住我和彭金勇,问我和彭金勇有钱没有,我和彭金勇感到不对劲,我和彭金勇回答说,我们没有钱,我们也是和朋友借钱花,当我和彭金勇说完之后,那四个陌生的年轻人不分青红皂白,抓住我和彭金勇就开始打,一阵拳打脚踢,把我和彭金勇又打倒把我的手机掏走啦!把彭金勇的500元钱也掏走啦!大概打的两分钟之后,彭金勇给那四个年轻人说,老表,别打啦!彭金勇还给他们四个年轻人让烟,这时我的两个同学李鹏、李艳磊从南边过来,我一看见李鹏和李艳磊,就喊:“李鹏、李艳磊你们两个赶紧过来我和彭金勇被抢啦。”当我喊过之后,那四个陌生的年轻人拔腿就跑,看他们四个要跑,我就伸手抓住了一个,随后我就给家长打了电话,同时也报警啦!4、受害人彭XX的陈述,我今天六点左右,我和俺村潘红凯一起到葛店街买馍,走到二中胡清霞面粉厂时,有四个年轻人拦着我们说:“伙计,有钱没,弄俩。”我们说“没有钱。”他们四人上前拽着我说:“妈的X,没钱好说,之后两个人抓住我的头发,朝我脸上打,身上踢,另两个人就打潘红凯,他们四人把我俩打倒在地,一个人按着我的脚,另一个按着我上身,翻我衣口袋,衣服都撕烂了,我裤子口袋里的五百元钱被抢走,潘红凯的手机也被抢走了,之后踢我们几脚就走了。那四个人不认识,他们抢完钱要走,我就喊有人抢劫,其中有路人拦住一个白上衣的青年,叫啥我不知道。被抢时就我和潘红凯,我们喊人时,过路人李鹏和另一个人看见了拦住其中一个人了。5、证人李XX证言证实,我同学潘红凯被抢一事我知道,今天下午17点50分左右,我和我们村村民李鹏去葛店二中找李鹏的弟弟,当我和李鹏走到葛店二中西200米处,听见有人喊我和李鹏,说李艳磊、李鹏你们两个赶紧过来,有人抢我们的钱呢。我猛一惊,抬头往前一看,是我同学潘红凯和彭金勇喊的,我和李鹏随即就跑过去追赶那几个人,没追多远我们四个就抓住一个,那三个跑远啦。之后彭金勇和潘红凯就报警啦!一共是四个人,那四个人抢走彭金勇500元钱,抢走潘红凯一部手机。我不认识那四个人,不知道是哪里人。6、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07年12月18日晚上六点多一点儿,我和同村李艳磊到二中附近台球厅打台球,走到二中西边面粉厂旁边时,前面站了一群人,离那群人有五十米时,我就听见有人说:“不拿出来我捅死你!”具体什么也没说,我和李艳磊继续往前走,走到跟前时我听见有人喊我,我仔细一看,其中叫我的是我同学彭小勇,他脸上还有一道血痕,彭小勇告诉我说这几个人挤他的钱哩,我和李艳磊、彭小勇、还有一个我不认识,我们四个就开始和那四个抢钱的人打,后来先有两个抢劫者跑了,另外一个被我们打倒在地后,也站起来跑了,跑的时候还扔了一个什么东西,扔的什么东西我没看清扔麦地里了,最后一个没跑掉,被我们抓住了,后来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四个人,有一个我以前见过,有一米七多一点儿,黄某发,瘦脸,其他人没什么印象。听彭小勇说他朋友被抢了一部手机,还是刚买的,他自己被抢了五百块钱。手机被抢的那人姓潘,我不知道名字,见面认识。7、证人徐XX证言证实,我和代存奎是母子关系,代存奎和鲍艳东合伙抢劫一事我不知道,只知道听同村的鲍海林说俺孩子跟人家打架了。其他的不知道。也没听说他跟鲍艳东抢潘红凯的手机与500元现金。当时我听说俺孩子代存奎跟别人打架了,我就跟鲍海林说,打住人家跟人家看看,包几个钱。现在不知道俺孩去哪儿了。8、证人王XX证言证实,我儿子方涛吃过中午饭出去玩了,去哪儿了我不知道,2007年12月19日上午,我村的鲍红亮到我家跟我说,他家的孩子鲍艳东和我家的孩子方涛还有另外两个人和人家打架,把人家的手机和钱抢走了,我说咱们先问清楚再说,打伤了人咱给他治,抢了人家的手机和钱咱赔他,我也问了方涛,方涛只说18日晚上给人家打架了,具体情况我也不太清楚。9、证人凡XX证言证实,2007年12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潘洪凯和彭小勇两个人一块到我店里买了一部手机,中兴牌的,980元钱,潘洪凯和彭小勇都是小潘庄的,离葛店街很近,所以平时也认识。10、证人鲍XX证言证实,我不知道我儿子鲍见林在哪,自从前一阵出那件事以后,就再没回来过。2007年12月18日晚上,鲍见林回来告诉我说给人家打架了,我把他打了一顿,他就走了,再没回来过。11、物证,照片两张。12、鲍艳东(2008)淮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13、户籍证明,方涛,出生于1987年9月1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涛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涛辩称,没有指使他们抢劫,也没有动手打人,我不应是主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方涛事先没有预谋,没有具体的分工,没有组织、指挥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时是临时起意,不应认定主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未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29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刘山脉
代理审判员:马骏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