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10年3月12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26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2010年3月9日至12日间先后三次在渑池县X乡X村缸沟组北山上,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电猫”猎获野兔11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物证照片,证人李某某证言、书证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金庸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群生
二0一0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