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O九年一月七日做出(2009)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做出(2009)濮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濮阳县人民法院二O一O年二月三日做出(2008)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张瑛
代理审判员崔欣欣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