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鞠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黎丹,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上诉人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世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黎丹,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2日,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新世界公司将B2-X号商铺租赁给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19日至2009年1月18日止,该期间为免租期,由李某某向新世界公司交纳免租期保证金x元。合同还约定,承租方存在不按时开市和收市等情形时,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违约金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甚至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李某某支付了租赁保证金x元后即开始使用租赁商铺进行经营。李某某在租期到期后即退还商铺。后李某某向新世界公司催讨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x元的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李某某提供的《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租赁合同》、保证金收据,新世界公司提供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诉讼中,新世界公司主张李某某于租赁经营期间未按时开市、收市,提供照片2张、自行制作的电表读数表予以证明。李某某认为自己租赁的店铺外面走廊中都有照明灯的,走廊顶部还是透明的天花板,白天是不开灯经营的,但自己都是正常经营、按时开市关市的,故对于新世界公司的陈述不予以认可。新世界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新世界公司称李某某至今尚未办理退租手续,但其认可李某某的物品已经搬离了租赁的B2-X号商铺,现在商铺中的物品是新世界公司自己堆放的。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于出租人,出租人在承租人无法定及约定违约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当按合同承诺将保证金返还于承租人。本案中,新世界公司不退还保证金的理由为李某某在租赁经营期间存在未按时开市、收市的情况,但新世界公司仅提供了照片和电表读数表予以证明。用电量少亦可能因为市场的不景气,不排除经营户不用电经营的可能性,故该理由不足以说明李某某未正常开市、收市,且新世界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新世界公司据此主张没收全部保证金于法无据,应当向李某某返还保证金。新世界公司称李某某至今尚未办理退铺手续,但根据新世界公司自己提供的照片和陈述可以看出,原李某某租赁的商铺已经被新世界公司另做它用,不可能存在李某某尚未退铺的情况,故对于新世界公司的此辩称亦不认可。李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新世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李某某保证金x元;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新世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一审时提供的电表读数表、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某存在没有按时开市收市、长期不正常经营的事实,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没收李某某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某要求其支付租赁保证金x元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某未作书面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要求予以维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新世界公司主张李某某在租赁期内没有按时开市收市、长期不正常经营,虽然其向法院提供了电表读数表以及照片,但这些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关联性特征,不能据此证明李某某存在没有按时开市收市、长期不正常经营的事实;况且,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新世界公司也从未向李某某提出其存有未按时开市收市、不正常经营的情形,并要求李某某予以整改,故应当认定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审法院判令新世界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向被上诉人李某某返还租赁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综上,上诉人新世界公司认为李某某存在长期不正常经营的情形,其依约可没收租赁保证金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无锡新世界国际纺织服装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志江

审判员张红

代理审判员王正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缪玲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