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方杰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杰,别名方新蛋,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淮阳县X乡X村X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0年1月1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月22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方杰酗酒后在淮阳县城西万家乐附近随意拦截、辱骂他人,淮阳县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派出警制止时,被告人方杰将民警张喜民的衣服撕破,冯XX的手抓伤、右肩章撕破,并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冯XX陈述,证人雷XX、孙XX、李XX、李XX、孙XX、孙XX、张XX证言,书证警官证三份、接警记录、鉴定结论及照片,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杰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淮阳县人民检察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且没有发表辩护意见。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马骏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