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a,男。
委托代理人喻a,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A登记处。
负责人马a,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a,上海市A登记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a,上海市B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A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a,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a不服被告上海市A登记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XXX年X月X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蔡某
审判员张秋萍
代理审判员王志云
书记员金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