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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明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卢某某虚构事实向被害人葛某某谎称其有能力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羁押的葛某某丈夫胡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以需疏通费为由于该月31日在本区X镇X街X号骗得葛某某等人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同年7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松江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及收条,证人邓某某、胡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卢某某退赔尚未退缴的赃款。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1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某退赔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建军

书记员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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