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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开柏,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袁斌生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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