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x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郁x,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x
委托代理人蔡x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x。
原告上海x造纸厂诉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09年10月23日提出反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健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x、蔡x,被告委托代理人宋x、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造纸厂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自2006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止。因租赁期内涉案地块被政府动迁,按约提前解除合同,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等。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辩称:在原、被告双方未经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原告私自与上海陈家镇x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显然侵害了被告作为承租人的权益,由此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为此提起反诉,要求确认2009年9月7日上海陈家镇x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x造纸厂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或反诉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其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反诉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而该协议的相对方是上海陈家镇x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岛造纸厂,而上海陈家镇x发展有限公司非本案当事人,故上海x有限公司的反诉因涉及案外人,而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硕
审判员周健
代理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张宇峰